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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9-02-26    来源:中国文化馆协会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9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有序开展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定和实施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和完善文化行业标准体系;加快文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宣传、贯彻和落实标准的实施。

第四条 各项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文化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一旦条件具备,文化行业标准应及时提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各文化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及时收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强国际有关标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和院校参加文化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统一管理文化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行业的标准化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二、组织制定文化行业标准化体系框架及长远规划;

三、制订文化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行业标准的审核及发布;

五、组织标准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和管理文化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对文化行业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八、参与协调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对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九条 各文化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与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标准体系框架;

二、组织向社会征集本领域内标准的制修订意见和建议,收集和申报相关标准的立项建议,提出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建议。

三、配合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做好重要标准的立项工作。

四、根据文化行业标准审定工作的需要,按照标准的内容,聘请科研机构、技术检验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用户、生产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审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内标准进行审查、鉴定。

五、负责有关标准的宣传咨询、贯彻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收集标准执行中的意见。

六、每年1月15日前向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书面报告。

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条 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均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每年印发的《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 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立项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各文化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申报工作。立项材料应当包括立项申请、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表(格式见附件1)、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和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 文化科技司负责组织文化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年度文化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并签订《文化行业标准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3)。文化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十三条 文化行业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文化行业标准体系管理范畴内;

二、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相冲突;

三、符合文化行业发展现实需要或长远发展需求;

四、亟需修改的现行标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文化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文化行业标准项目合同》约定,在完成年限内完成标准制订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完成年限内完成的标准项目,应由技术归口单位向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申请应阐明延期原因及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1年。

未按期完成制订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原则上不允许申报新的标准项目。

第四章 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第十五条 制订与修订标准的主要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化方针、政策,符合文化建设规律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力求做到科学、严谨、经济、适用,促进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文化的管理服务能力。

二、要立足于文化的发展实际,积极吸纳现有的科研成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贸易和交流的需要。

三、要积极做好与国际标准转化与相关文化政策、标准的衔接配套。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主要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文化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按批准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积极组织落实,积极协调起草中遇到的困难,检查监督标准的制修订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制修订任务;

二、起草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各文化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并对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四、行业标准送审时,送审材料应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4)和其它有关材料;

五、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提供会议纪要,函审时应提供函审结论(格式见附件5)并附函审单(格式见附件6),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六、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

七、行业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

标准报批稿3份;

标准编制说明3份;

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代表名单,或函审结论及函审单3份;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1份;

行业标准申报单1份;(格式见附件7)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清单1份;

其他有关附件1份。

八、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一般不超过五年;

九、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各文化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

十、行业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应有参加过该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的人员参加,最终形成复审报告,经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发布。

第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中的相关科研项目,应纳入各级文化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科研计划,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标准的修订及废止,应由各文化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文化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已发布的标准,加强标准的贯彻和宣传工作,接受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应根据文化部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文化行业各类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 标准化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划拨项目补助费;文化部划拨标准化科研经费,标准制订、修订补助经费;有关方面对标准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一般只能用于标准的调研、资料编印、会议、审查及办公等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经费由文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具体使用要求:

一、标准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报年度经费预算、决算表;

二、行业标准经费一次性或分批拨付,允许跨年度使用;

三、文化部财务司负责监督标准经费的开支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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